【外贸知识】合同的约束性

Jully 1102 2023-03-22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一、“合同必须信守”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间确立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缔约自由”的基本理念,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与此同时,合同一日有效订立,各方当事人也就必须遵守其约定,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基于此“合同必须信守”是世界各国合同法律制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合同有效订立的根据

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则,各国民事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有规定,我国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部分;而对合同效力,各国法律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需要结合所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强制性规则加以确定,我国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三、修改或终止合同的依据

合同订立后,非依以下根据不得变更或终止:

(1)合同条款的规定;

(2)当事人另行协议;

(3)所适用法律的明确规定。

前两种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事先或事后的约定,后一种情形则是基于法定事由。

四、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本条虽规定了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原则,但无意减损根据适用法律合同对第三人可能具有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所适用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注意。

例证

1、一方当事人的意旨应借助合同方能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美国甲公司急需一批特定规格的钢材,同时向江苏乙公司和丙公司发函。称:“我公司急需xx规格钢材2000吨,价额区间为300-320美元/吨,如有意,请速与我公司洽谈。”接到上述函件之后,乙公司立即指派钢材进出口部经理与甲公司的负责人员洽谈合作事宜,丙公司则直接准备该批钢材以供运输。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对此,丙公司无权主张其与甲公司已经订立合同,因为甲公司的发函仅是要约邀请。

2、合同的变更

德国甲公司从江苏乙公司处订购了一批纺织品,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在履行阶段,买方通过汇付的方式预先支付了40%款项,卖方予以接受。对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9条第1款的规定,相关合同已被变更,货款的支付方式已当事人所实际履行的方式为准。